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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705Q/2021-12793
分  类: 机关简介;机构职能 ;  公告
发文机关: 浑江区卫健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标      题: 卫健局机构简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705Q/2021-12793 分  类: 机关简介;机构职能 ; 公告
发文机关: 浑江区卫健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标      题: 卫健局机构简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浑江区卫生健康局

白山市浑江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为区直部门正科级单位

办公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113-3号华泰医院后侧

办公时间:夏季:8:30-11:30;13:30-17:00

冬季: 8:00-11:00;13:00-16:30

(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王少勇

联系电话:0439-3361617

邮政编码:1343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山市浑江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白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白山市浑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卫健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白山市浑江区中医药管理局、白山市浑江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第三条 将卫健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区民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卫健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卫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全区卫生健康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规划,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人才发展及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规划,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指导中医药机构能力建设。

(三)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指导、解答。

(四)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五)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七)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八)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指导辖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三)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承担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卫健局负责拟订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第六条 区卫健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利运行。

第七条 区卫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外事等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管理、职称评聘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计划及人才招聘工作。组织拟订卫健局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健局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全区卫生健康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二)医政医管与行政审批科(中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与宣教科)。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指导、解答。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规划,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人才发展及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规划,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指导中医药机构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基层卫生与妇幼家庭发展科(内审科)。组织落实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及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综合监督科)。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卫健局核定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兼职),疾病预防控制局专职局长1名(副科长级),股级领导职数4名。机关工勤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九条 区卫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