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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2MB19875992/2026-00928
分  类: 其他 ;  报告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5日
标      题: 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1·7”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602MB19875992/2026-00928 分  类: 其他 ; 报告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5日
标      题: 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1·7”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

“1·7”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浑江区人民府事故调查

 

2026年 2月5日


2026年1月7日凌晨1时40分,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井下+660m中段6640切割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事故发生后,浑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当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板石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责令矿山停止生产作业配合事故调查,并督促企业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6年1月7日经浑江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1·7”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调查组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浑江分局组成,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1·7”事故是一起因冒顶片帮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单位概况: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49号,2015年12月07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0Y3GJC7A,注册资本叁仟捌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孙某海;经营范围:矿石销售;硅藻土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矿产资源勘查;铁矿开采、选矿、硅藻土开采。

2.矿井概况: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以下简称木通沟铁矿)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板石镇珍珠门村,主要负责人:刘某超,生产规模40万吨/年;2021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5年6月延续,证号:(吉)FM安许证字[2025]DXBY0123,有效期2025年06月05日至2028年06月04日;采矿许可证证号:C2200002016112110143193,有效期限:2016年11月4日至2036年11月4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木通沟铁矿为正常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开采矿种为铁矿石,矿山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平硐加斜坡道开拓,机械通风系统,机械式自动排水;开采深度由+870m至+348m标高,井下现有2个回采工作面和3个掘进工作面。企业在册职工(含地面选矿厂)共计118人(特种作业人员22人),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满足生产需要。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6日17时30分,当班带班领导、安全员组织召开班前会布置生产任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安排刘某亮(班组长)与张某贞(爆破员)同组到+660m中段6640切割掘进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18时10分人员陆续乘坐矿用运人车前往井下各作业地点,当班共入井16人。1月7日0时20分,刘某亮与张某贞完成了6640切割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爆破后步行至+660m中段巷道口安全地点等待炮烟排尽;1时30分,刘某亮与张某贞同行返回6640切割掘进工作面,主要任务是进行安全确认和检查是否有盲炮;1时40分,刘某亮(右前方)与张某贞(左后方)步行至6640切割掘进巷道距爆破地点约6米时,巷道右帮(西侧)上方与顶板相交拐角处(见图一),局部节理岩块突然掉落击中刘某亮头部,将其击倒;张某贞确认顶板无二次冒落风险后,上前对刘某亮进行查看;发现刘某亮存在呼吸,眼睛在动,头部全是血,于是使用+660m中段巷道口电话通知调度室值班人员,并联系带班领导,随后在现场等待救援。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矿山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程序,联系地面休息的生产副矿长和通风副矿长驾驶皮卡车,携带救援器具入井进行救援,3时03分升井,并将伤者送往白山市中心医院抢救。

(图一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巷道位于+660m中段6640切割掘进工作面,事故冒顶片帮地点距离掘进工作面6米,为三心拱形巷道,断面4.5米(宽)×3.83米(高),冒落处位于右帮与顶板连接的拐角处,距离地面高差3.6米(见图二)。

(图二  事故现场情况)

顶板冒落处呈新鲜参差两组节理面,在冒落点分别与巷道顶板面、右帮面重合,新鲜面以外的巷道表面附着有岩粉,呈灰白色(见图三),工作面可见爆破作业后堆积的碎石,现场巷道无其他破坏情况。伤人岩块为局部节理矿石(石英磁铁矿),呈不规则长方锥体状,长1.11米,平均宽0.46米,平均厚0.39米,体积0.1991立方米,重730公斤。

(图三  冒落处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刘某亮(死者),男,生前为木通沟铁矿掘进施工班组长。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及赔偿协议认定,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1月7日凌晨1时40分,木通沟铁矿井下+660m中段6640切割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时1人受伤;当班人员立即电话报告调度室及带班领导;矿山启动应急救援程序,指派人员携带救援装备驾驶皮卡车入井救援,3时03分,受伤人员刘某亮升井;3时40分,送达白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3时56分,经医院抢救,确认死亡;4时15分,矿长(主要负责人)电话报告浑江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并向110报警;5时13分,浑江区应急管理局拟定事故简报,分别向白山市应急管理局、浑江区委办和政府办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故发生后,张某贞电话通知调度室值班人员,联系带班领导,矿山启动应急救援程序,指派人员携带救援装备入井救援,并及时将伤者刘某亮送往白山市中心医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3时40分,矿山人员驾驶皮卡车将刘某亮送至白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3时56分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木通沟铁矿与死者家属及时取得联系,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善后安抚工作。目前,已与死者家属签订相关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木通沟铁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浑江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1·7”事故调查组,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浑江区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当日责令矿山停止生产作业并配合事故调查。企业、政府采取联动措施迅速及时,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次事故中未涉嫌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掘进工作面偶发围岩局部节理岩块,经爆破冲击后,沿节理面松动,表面被岩尘覆盖;刘某亮进入工作面时,松动岩块突然掉落,击中其头部,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刘某亮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够,自我防护意识差,顶板隐患辨识能力不足。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辨识掘进过程中围岩出现节理发育预兆,未对特殊地质变化巷道进行支护。

3.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有效告知作业人员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预防处理措施,作业人员风险隐患辨识和顶板安全防范能力不足。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层级安全管理责任压的不细不实。事发前,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员均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6年1月20日,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黄某凤(死者妻子)、刘某飞(死者弟弟)共同委托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亮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大众司鉴所[2026]病鉴字第14号),给出的检验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亮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7”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资料等方式分析,排除人为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木通沟铁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风险隐患辨识和顶板安全防范能力不足;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浑江区板石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派驻驻矿包保人员疏于管理,对矿山顶板安全管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浑江区应急管理局,未严格督促企业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对派驻驻矿包保人员管理不严格,对矿山顶板安全管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五、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浑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木通沟铁矿主要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员等7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给予浑江区应急管理局2人、板石街道办事处1人组织处理。

(三)对属地政府部门的处理建议

1.建议浑江区板石街道办事处向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向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木通沟铁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顶板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技术管理工作。木通沟铁矿要建立动态顶板分级、分类标准,明确分级方法、技术参数和管理流程,加强井下采场顶板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增加顶板和帮体的检查频次,及时发现裂隙和浮石,排除安全隐患。优化爆破工艺、爆破参数,降低爆破震动对作业环境的影响,减少井下顶、帮悬浮石的产生。推广采矿、掘进、撬毛、支护等机械化作业,减少人员暴露在危险场所中的几率和时间,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切实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要落到实处,重点强调本岗位的应知应会和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化解事故风险。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查找和总结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加以整改,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确保今后生产安全。

 

 

浑江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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