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依据行政职责对本部门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部门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难以确认的,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权威部门确认。
第五条 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非本单位公开权限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八条 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工作措施和方法。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通过互联网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联系区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区公安局、市信息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过广播、电视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联系市政府新闻办、区广电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过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联系市政府新闻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四)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联系市公安局、市各通信企业,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九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浑江区旅游和文化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