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区旅游文化部门的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为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浑江区旅游文化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浑江区旅文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浑江区旅文新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浑江区旅文新局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浑江区旅文新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浑江区旅游和文化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浑江区旅文新局名义制订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
(三)浑江区旅文新局领导在重要会议(包括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旅游行政诉讼等案件情况;
(五)旅游政策调整,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六)其他应该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区旅文新局尚未正式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国家的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财政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为: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后,经本单位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比较重要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对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上述程序处,须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浑江区旅文新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浑江区旅文新局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浑江区旅文新局负责解释。
浑江区旅游和文化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