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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旅文新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浑江区旅文新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区旅文新局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旅文新局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 行政机关违反旅文新局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旅文新局信息的; 

()对收到的不履行旅文新局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违反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未按时发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旅文新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旅文新局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旅文新局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旅文新局信息的;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浑江区旅游和文化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