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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交通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浑江区交通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决定由区交通局领导小组作出。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

  (二)因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信息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信息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八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各科室、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查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我局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