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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

  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 

  第四章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纪念设施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维修改造补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列为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保证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并在烈士纪念设施本体之外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由负责保护管理的人民政府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划定,并建立记录档案。
  未核定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安放骨灰、埋葬遗体(骸)。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三十九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将具备红色旅游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第四十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安葬与祭扫
  第四十二条确定烈士安葬地和组织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遗属自愿将烈士安葬于公墓或其他场所的,应当与受理烈士评定申报的县级民政部门签订安葬协议,安葬费用及后期管理费用由烈士遗属自理。
  第四十三条安葬烈士的形式包括:
  (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三)其他安葬形式。
  安葬烈士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第四十五条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示牌内容应当经受理烈士评定申报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记载烈士安葬情况的有关材料向烈士生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通知烈士生前所在单位。
  第四十七条在清明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的活动。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所在地民政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工作。
  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保证其安全。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殡仪专业服务机构为烈士安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
  (二)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的;
  (三)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骸)的;
  (五)其他故意损毁、损坏烈士纪念设施的。
  第五十一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