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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东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政务公开

  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街直各站办所:

  现将东兴街道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东兴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2.东兴街道会议公开制度

    3.东兴街道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4.东兴街道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5.东兴街道政务舆情公开回应机制

    6.东兴街道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7.东兴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8.东兴街道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9.东兴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10.东兴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11.东兴街道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12.东兴街道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13.东兴街道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东兴街道办事处

  201914

   

   

   

   

   

   

   

   

   

   

   

   

   

  东兴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我街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国家、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我街道科室、直属单位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浑江区东兴街道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会议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推进决策公开,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文化政策、文化改革方法或措施等会议(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会议筹备

  1.会议具体责任部门要通知会议利益相关方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本次会议议题。

  2.包含利益相关方列席的会议一般由我镇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具体责任部门负责通知其他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及编写会议纪要。

  3.会议结束后,会议具体责任部门需整理此次会议相关材料、会议成果等内容,最终在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三、利益相关方代表提问发言

  会议进行中,会议具体责任部门要维持会场秩序,如有必要,需提前安排时间由利益相关方代表进行提问与发言,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对相关发言内容进行记录,作为最终会议决策的参考。

  四、会议纪律

  1.会议具体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签到,并将利益相关方列席人员名单共同上报至政务公开网站。

  2.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确保会议顺利、高效进行。

  3.会议过程中,手机必须关机或保持振动、静音状态,一般不走出会场接听电话。

  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东兴街道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为提高我街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公文类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具体流程

  (一)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不公开的或拟依申请公开的应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各单位办文机构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二)各部门办文机构对拟发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部门起草的政府文件代拟稿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理由的,街道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原主题词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四)公文经审核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制发部门必须将该公文录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公开,并按相关规定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地方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三、强化责任

  (一)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要求。

  (二)各部门要明确办公室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办公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各部门办公室要建章立制,落实专人规范细化各自办文、发文程序,重新拟定公文呈批单,以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的要求。

  (四)各部门要对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东兴街道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兴街道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推进

  街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地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是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第三条  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规章;

     (二)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工作流程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明晰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解读。解读材料应作为政策文件的要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将政策解读工作融入制文、发文程序。

  (二)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一并报审,审核后及时将文件及解读稿件录入政府网站文件解读专栏。不同步报送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予办理,予以退文。

  (三)以部门名义自行制发的政策文件,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由部门负责将解读稿件录入到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五条  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第八条  解读回应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保障措施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和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政务舆情公开回应制度

  

  为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事中处置应对、事后总结评估,制定本制度。

    一、舆情把握机制。东兴街道安排专人负责对涉及文化系统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舆情涉及到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办理和回复。

  二、分析研判机制。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四、应对处置机制。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报镇主要领导,并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按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其他政务舆情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五、总结评估机制。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东兴街道政务舆情回应工作

  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工作电话

手机

 于宏屹

 东兴街道

党工委副书记

3386003

 13894008808

 于佳

东兴街道

宣传员

 3386013

 18643979909

 

 

 

 

 

   

   

   

   

  东兴街道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区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社区、各站办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决定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 

      (二)因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八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查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东兴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条 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行政审批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本街道应当在每年1215日前,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送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本街道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21日前在区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街道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本级行政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依法行政和为人民群众优质服务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东兴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党工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工委和政府、人大代表,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政务公开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部门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部门,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街道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我街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要明确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进一步规范我街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审查依据 

各级行政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本行政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作为保密审查责任人。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六、行政复议中涉及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

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街道办事处批准。 

以街道各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六条  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以及该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确认回复。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机关发布信息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发布机关的责任。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街道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街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街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清理政府信息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被撤销、合并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职能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省、市、区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31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 

街道及其工作部门应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街道应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第八条 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清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公共服务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