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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教育局“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1

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的处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