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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浑江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各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
  为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民发〔2023〕5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及额度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浑江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标准的总和。
  (三)救助额度。
  1.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老年人入住机构实际收费-救助对象本人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对象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月=全区月绩效补助金额×(养老机构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全区养老机构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总数)×该机构工作绩效调节系数(服务质量、救助对象满意度、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社会反响)。(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绩效总额的30%)
  三、工作流程
  (一)对象摸底,扩大宣传。各镇(街道)、局养老科和社会救助中心要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好政策宣传。
  (二)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以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区民政局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养老机构统一向区民政局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区民政局联合区卫健局、各镇(街道)、养老机构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书面告知评估结果,并通知其可在民政局公布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内自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并申请救助。
  (三)入住养老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根据定点机构目录,就近就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时,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服务对象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养老机构不承担医药费及住院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申请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老年人身份证、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2),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
  (五)畅通救助审批渠道。区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在向区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前已经自行入住养老机构超过30天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救助对象情况通过公示栏、网络平台等场所进行公示。
  (六)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区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做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将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需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额负担。
  四、机构管理
  (一)建立服务机构目录。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要积极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列入定点机构目录的养老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
  2.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且在硬件设施、失能护理能力、护理人员配比、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
  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4.接受区民政局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且承诺不得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区民政局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绩效考核要求和最高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兜底线、保基本”职责,要主动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
  (二)加强服务安全监管。加强对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全程可追溯、可跟踪。公办养老机构在做好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同时,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确保优先入住。
  (三)加强绩效考核。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全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由区民政局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设定绩效调节系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引导宣传。各镇(街道)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主动做好宣传引导,为低保家庭准确解读政策,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村入户深入推动宣传工作,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通过集中照护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
  (二)加强工作指导。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为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需求,提高对失能老年人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指导镇(街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相关手续。镇(街道)协助养老机构做好本镇(街道)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和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追回相关资金。其中,发现定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再将该养老机构纳入定点机构。
  (四)加强服务监管。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等,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发现定点养老机构不按照服务规范和协议提供服务,或者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的,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单位资格;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取消其定点服务单位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附件3:经济困难老年人申请集中照护名单公示(已评估)
  
 
  浑江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5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