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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系统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和《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清理政府信息工作。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财政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三、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四、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