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白山市浑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浑江财教联发〔2021〕3号
浑江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8号) 及《关于建立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9] 530号)、(白山财教[2019]103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和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到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建立浑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在浑江区境内,符合浑江区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2.符合《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消防安全、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并已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3.保教费按照各区教育、财政、发改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合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从2020年开始,各级政府对经区教育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经费补助。
2.补助标准。2019年9月底前,要按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制定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制度,已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并且补助标准高于年生均200元的市县,应保持原标难只增不减;未出台扶持政策或年生均补助标准低于200元的市县,应按要求尽快出台或调整补助标准。要结合本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对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逐步提高。
3.支出范围。财政部门核定的补助资金应用于维持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水费、电费和采暖费等日常经费方面的支出,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资本性支出和偿还债务等.
4.奖补政策。省财政对按要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且补助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地方,按省定标准的45%(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奖补比例为55%)给予奖补。
三、关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监督
1.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应的原则,遵循“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依据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筹措落实,具体管理制度办法由区财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2.做好基础工作。区教育部门要确保认定统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在园幼儿数字准确详实,做到信息公开,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每年9月底前,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情况、扶持政策的建立和资金落实等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范本附后),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将据此对下核定拨付省级奖补资金。
3.加强监督检查。区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资金审核和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情况的报告
2.2021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浑江区财政局 浑江区教育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